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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EFR整體能力分級說明

CEFR使用國家-Use of CEFR around the world

CEFR在2001年起被英國、法國、德國、義大利、比利時、丹麥、德國、香港、台灣、日本、紐西蘭、智利、墨西哥、哥倫比亞、加拿大、盧森堡、荷蘭、愛爾蘭、丹麥、希臘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 奧地利、瑞典、芬蘭、 塞浦路斯、 捷克、 愛沙尼亞、匈牙利、拉脫維亞、立陶宛、馬爾他、波蘭、斯洛伐克、 羅馬尼亞、 保加利亞,這些國家使用CEF共同語言參考架構於課程設計,教學方法、教材規劃、師資培訓與評量工具,作為語言測驗的統一標準。

CEFR使用國家-Use of CEFR around the world

CEFR精神與基本內涵

目前國際上公認的三種重要英語能力指標為:

  • (一)歐洲議會的「歐洲語言學習、教學、評量共同參考架構」(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, CEFR);
  • (二)美國外語教師協會編定的外語能力指標(American Council on the Teaching of Foreign Language, ACTFL);
  • (三)加拿大語言能力指標(Canadian Language Benchmarks, CLB)。

語言能力指標的建立是一項耗時耗力的專業工作,以歐洲議會所採用的CEFR來說,其發展是自七○年代的英語能力門閥(English Threshold Level)開始,經過長達二十多年的研究,從許多語言學習理論的概念整合以及可行性的修正,最後才有今天的成果。

CEFR全名為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,教育部譯為「歐洲語言學習、教學、評量共同參考架構」,是由歐洲議會(Council of Europe)專為語言的課程設計、測驗、學習等所發展的一套架構,目的在促進歐盟的溝通、合作與團結 。CEFR將語言能力,依照聽、說、讀、寫、互動等數個面向,由初級到高級界定為六級— A1、A2、B1、B2、C1、C2。在每一級裡,各項語言能力,均有明確的描述。CEFR所界定的能力指標(descriptors),說明了語言學習者所能表現的語言行為。CEFR在界定語言能力時,概括了語言使用者的一般能力、語言溝通能力、語言活動、以及語言使用的社會情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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